〔自由時報3/5報導〕輪胎的胎紋太淺,不但危及行車安全,還可能吃上官司!苗栗市44歲徐姓裝潢工人,駕駛小貨車搭載同事上工,途中車子爆胎翻覆,導致同事頭部重創,家屬提告,檢察官發現小貨車輪胎胎紋太淺卻未更換,認定徐某有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,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

去年4月19日,徐姓裝潢工駕駛小貨車搭載4名同事,從苗栗市出發到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施工,上午7點多行經國道3號嘉義民雄路段時,因左後輪爆胎,車輛翻覆,1名同事頭部嚴重受創,送醫救治後仍心神喪失,他的哥哥對徐某提出告訴。



檢察官向台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調閱鑑定報告,發現肇事原因是輪胎的胎紋深度不足1.6公釐,導致爆胎擦撞護欄,徐姓裝潢工提出車輛保養紀錄,主張車子有定期保養,但檢察官檢視並無更換輪胎的紀錄,只是更換機油與其他料件。


徐某辯稱,他只是受僱者,車子是公司的,開車前曾詢問老闆,老闆說車子有保養。


但檢察官認為這輛小貨車平時都由徐姓裝潢工使用,開車是他的附隨業務,駕駛前理應注意車胎狀況卻疏未注意,顯然有過失,業務過失致重傷的罪嫌足以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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